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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7)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2020-05-11 12:17
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指使用航空器,以掌握飞行驾驶技术,获得飞行驾驶执照为目的而开展的飞行活动。包括以正常教学为目的的任何飞行,教官带飞和学员在教官的指导下单飞,但不包括熟练飞行。
通用航空包机飞行  单一用户(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与通用航空企业签订包机合同,包租通用航空飞机和直升机为其出行提供的飞行服务。
通用航空企业  系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为其他企业、组织和社会公众提供通用航空和空中作业等飞行服务的经营组织。
医疗救护  使用装有专用医疗救护设备的飞机或直升机,为抢救患者生命和紧急施救进行的飞行服务。
渔业飞行  渔政管理机构使用装有专用仪器的飞机、直升机对渔业资源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空中巡逻、监测的作业飞行。
直升机外载荷飞行  以直升机为起吊平台进行的吊装、吊运等飞行作业。包括:直升机输电线路基础施工、直升机组装铁塔和施放导引绳、直升机输电线路带电维修等项目。
直升机引航作业  使用直升机在外籍轮船和港口之间运送引航员的飞行作业。
 
 
附录二
各类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对购置航空器使用的
自有资金额度的最低要求
单位:万元
通用航空经营项目 购置航空器使用的自有资金额度
具有公务飞行、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经营项目的企业 5000
具有其它甲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 2000
具有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 1000
具有丙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 500
具有经营限制类适航证的航空器私用驾驶执照培训项目的航空俱乐部 100
其它经营项目的航空俱乐部 50
 
 
附录三
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信息备案表
 
民航__地区管理局
 
单位 经营许可证编号 
经营活动项目 服务客户名称
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预计作业飞行小时 作业基地机场
机型 机号
作业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合同订立情况 保险情况
备注:
兹保证上述所填各项信息属实 , 并对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材料承担一切责任。
备案表填报人 ( 签字)
联系电话:                 
备案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的修订说明
 
通用航空活动是民用航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为规范通用航空市场,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199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航总局发布了《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民航总局第53号令),并于2001年进行了两款的修订(民航总局第102号令),该规定对于保障通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起到了重大作用。但随着通用航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该规定已不能满足对通用航空市场实施有效管理的需要,在程序和时间等方面的要求上,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抵触,因而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保障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为此,我们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针对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原规定进行了整体修改。
修订后原规章名称改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共分为六章。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条件和程序,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终止和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共49条。现就修订规章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鼓励和支持通用航空问题
为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我们在修改过程中,认真贯彻了总局领导放宽经济准入的要求,一是取消了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申请人要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的要求;二是筹建阶段出具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的要求;三是放宽了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范围,允许跨地区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四是简化了有关审批程序,充分发挥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职能,乙、丙类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全部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发证,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了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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