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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正在征求意见,4月21日截止!

来源:体育总局网站 作者:admin 
2023-03-23 09:27
  3月20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通知,就《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根据修订草案,“航空体育运动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在空间范围内进行体育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开展航空体育运动的竞赛、训练、培训、知识普及与教育、表演等。目前在我国正式开展的航空体育运动有飞机、超轻型飞机、气球、跳伞、滑翔伞、动力伞、牵引伞、悬挂滑翔翼、航空模型、模拟飞行等项目。” 经过30多年来的发展,《办法》1991年版的23条到现在修订草案中的6章36条,已针对航空体育领域重大问题和关键环节为导向进行了大幅修订,尤其是《办法》重点删除了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行政许可和报告登记的手续内容,对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需掌握的情况采取报备制度;明确了航空运动器材和民用航空器的管理主体,明确了航空体育运动场地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意见建设标准应符合开展航空体育项目需求的场地技术要求。本次意见征求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如下:
(一)关于航空体育运动管理的主体和范围方面。《办法》对航空运动的管理体制未做修订,仍采取分级管理,但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航空体育运动”和“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地方各级航空运动协会按照其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航空体育运动的管理主体和各级航空运动协会的行业定位;同时明确航空体育运动的概念,修订了以前使用航空运动器材界定航空运动的方法,采用体育界通行以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界定的方法,进一步明晰了航空体育运动的范围和边界。
(二)关于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和个人管理方面。一是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重点删除了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行政许可和报告登记的手续内容,对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需掌握的情况采取报备制度;二是明确了航空体育运动单位的基本条件、运行管理、相关资质要求、训练培训单位标准等内容;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明确了发生航空运动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内容
(三)关于民用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和航空体育运动场地方面。重点明确了航空运动器材和民用航空器的管理主体,规定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各种航空运动器材,应符合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及国家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制定的相关标准;同时,根据《体育法》相关规定,明确航空体育运动场地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意见,建设标准应符合开展航空体育项目需求的场地技术要求。
(四)关于航空体育赛事活动方面。为强化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办法》新增此章节。一是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从举办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安全管理责任、赛事活动报备要求、体育道德及反兴奋剂等方面加强对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二是依据新修订的《体育法》有关规定,明确了国际性、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按规定进行申办报批多达270多页!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汇总公布高危险性航空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条件等政策文件及8类航空赛事的政策解读人员及联系方式);三是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参加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应履行的申报手续及相关管理要求。
(五)关于奖励和惩罚方面。为激励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和个人推动航空体育运动的工作积极性,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定表彰奖励;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体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进一步强化航空体育运动管理,规范航空体育运动行为。
以下是修订草案和修订说明:
修订草案
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航空体育运动发展,规范航空体育运动管理,保障航空体育运动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空体育运动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在空间范围内进行体育活动的总称。主要包括开展航空体育运动的竞赛、训练、培训、知识普及与教育、表演等。
目前在我国正式开展的航空体育运动有飞机、超轻型飞机、气球、跳伞、滑翔伞、动力伞、牵引伞、悬挂滑翔翼、航空模型、模拟飞行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所有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航空体育运动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范围内的航空体育运动,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航空体育运动。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地方各级航空运动协会按照其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航空体育运动。开展航空体育运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除由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外,还应根据开展不同的航空体育运动项目,分别接受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接受空中交通管理、无线电管理等主管部门有关业务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依规取得相应资质的航空体育运动人员。 
(二)有与开展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相适应、符合民用航空适航管理规定要求的民用航空器或符合相关标准的航空运动器材。
(三)有符合所从事航空体育运动项目技术要求的航空体育运动场地和设施。
(四)有相应的安全服务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运行前,应将有关资料及批准文件(复印件)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法人资质(营业执照)、民用航空器或航空运动器材资质、从业人员资质、场地概况、开展项目内容、空域批准文件(不需使用空域除外)等;备案内容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原备案部门报备。
第九条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运行,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避免破坏自然环境和对公众造成伤害。
(二)相关航空体育运动人员均取得相应资质。
(三)民用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和各类保障设备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修,处于良好的工作状况。
(四)场地、设施、天气条件、空域条件、各类保障等符合从事项目技术标准要求。
(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及国家单项体育运动协会认可的资质。
第十一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训练、培训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及国家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制定的航空体育运动教学大纲、训练和培训规则、考核标准开展训练、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和个人开展飞行活动,应按规定向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申请空域,获准后方可实施飞行。
第十三条 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应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鼓励从事航空体育运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人身意外险、器材险。
第十四条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发生航空体育运动安全事故,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体育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单位、任务性质、当事人姓名、民用航空器(或器材)型号;人员伤亡和器材损坏情况;事故经过及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五条 航空体育运动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体育行政部门和航空运动协会积极配合,给予技术支持。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和航空体育运动场地
第十六条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管理;航空运动器材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应符合相关适航管理要求;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各种航空运动器材,应符合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及国家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制定的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 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以及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 航空体育运动场地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意见,涉及空域使用还应征求所在地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意见,建设标准应符合开展航空体育项目需求的场地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保护和管理航空体育运动场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航空体育运动场地和设施。
国家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航空飞行营地等航空体育运动场地和设施。
 
第四章 航空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举办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二)拥有与活动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经费。
(三)具备活动所需要的空域、场地、设施和器材。
(四)有可行的活动组织实施方案、安全预案、熔断机制和应急情况处置方案。
(五)办理公众责任和体育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六)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相关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承担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举办国际和高危险性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应按照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程序进行申办报批,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第二十五条 航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举办单位应向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可指派人员对参加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的人员资质、器材、场地、安全、赛风赛纪及裁判员执裁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参加赛事活动的飞行人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对体育赛事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二十八条 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运动,邀请或主办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外事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国(境)外人员使用自带民用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我国国界和在我国境内飞行,主办单位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获准后方可飞行;开展航空体育运动需要携带、寄递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办理有关通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运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持有我国认可的有效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或运动证照,并且所记载的技术标准应与从事的飞行内容相符合。
(四)持有有效的人身和医疗保险证明。
(五)持有有效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 国(境)外飞行人员在我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运动,主办单位应向其讲解和说明我国有关飞行、无线电管理使用以及空中摄影的有关规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在航空体育运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并提请主管部门取消相关责任人资质。
第三十三条 举办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并提请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赛事活动。
第三十四条 发生航空体育运动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外,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取消责任人有关资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8月10日发布的《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国家体委令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名词释义
航空运动器材,是指开展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降落伞、滑翔伞、动力伞、牵引伞、悬挂滑翔翼、动力悬挂滑翔机、航空航天模型、无人机等,及飞行模拟舱(器)、牵引绞盘设备收索机等相关配套设备。
航空体育运动单位,是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航空体育运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航空体育运动人员,是指从事航空体育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飞行人员、维修人员及保障人员等。
航空体育运动场地,是指包括机场、航空飞行营地等用于开展航空体育活动的场所。
航空体育赛事活动,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组织举办的以航空体育竞赛、表演、展示等为主要形式的活动。
航空体育运动安全事故,是指开展航空体育运动时造成人员伤亡、器材损坏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修订说明
关于《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为规范航空体育运动管理,保障航空体育运动安全,促进航空体育事业发展。根据我国航空体育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起草单位组织人员多次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行业内相关单位及个人、全国体育系统和相关部委意见,经过深入研究和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要求,推进航空体育运动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关心体育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体育工作做出重要论述,成为新时代做好体育工作的根本遵循。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精神,国务院发布《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从政策制度层面,把体育强国建设融入到国家现代化强国建设整体布局之中,航空体育作为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形势、新发展对航空体育工作提出新要求,迫切需要通过完善法规推动航空体育领域变革,破除束缚航空体育发展的障碍,解决航空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
 
二是规范航空体育运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需要。航空体育项目是我国重要的新兴体育项目,具有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特点,其项目安全关系到国家政治安全、空防安全、公众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随着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持续推进和国家对航空体育的不断支持,航空体育项目发展迅速,产业规模不断增大,航空体育活动逐年攀升,但存在部分从业单位在开展航空体育活动时,安全意识淡薄、落实标准制度不到位、飞行组织不规范等情况,导致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给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迫切需要健全法规予以规范。
 
三是适应航空体育运动发展形势,推动航空体育产业发展的需要。现行《办法》于1991年8月10日起施行,《办法》在确保航空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保障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各方合法权益、提高航空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民用航空法》《体育法》等一系列新的航空体育相关政策法规规定陆续出台,特别是2016年体育总局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9部委印发《航空运动产业规划》,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和体育总局的正确指导下,航空体育事业产业取得长足进步,航空体育产品不断丰富,新型体育形态、组织模式迅速成长,但现行《办法》受到时代局限,已滞后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亟需完善法规、规范管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四是切实推动《体育法》配套制度建设,完善法规体系的需要。2022年6月24日,新修订的《体育法》颁布,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航空体育作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体育总局明确将《办法》修订工作纳入《体育法》配套制度建设中,需要在认真学习、吃透弄准《体育法》章节条款内容的基础上,结合航空体育发展实际,以航空体育领域重大问题和关键环节为导向,进一步修订《办法》,充分发挥《办法》在事业发展中的制度引领和法治保障作用。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
 
《办法》研究修订过程中,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体育总局关于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的通知》(体规字〔2022〕3号)、《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运动项目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体规字〔2022〕4号)、《体育总局关于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规字〔2023〕2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办法》修订编制情况
 
(一)总体考虑。《办法》的修订重点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坚决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精神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航空体育需求为指引,自觉把修订工作放到促进体育强国建设大局中去谋划;二是为确保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不断适应航空体育发展新形势,《办法》修订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紧围绕推动航空体育运动发展,依据当前政策法规,结合体育改革发展实际,从航空体育运动实施主体、航空体育民用航空器(器材)和场地管理、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等方面,对航空体育全领域进行了系统规范,构建顶层设计;三是立足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吸收相关领域成熟举措和实践成果,力求制定一部科学、实用的航空体育运动管理规范。
 
(二)简要经过。《办法》于2020年5月起开始组织修订,主要开展了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组织机构。成立修订领导小组、修订专家组和修订工作组;二是搜集整理资料。全面搜集整理国内外资料,梳理整合相关文件,为《办法》修订提供参考借鉴;三是组织专题研究。在调研现行《办法》执行落实情况的基础上,针对重点、难点和利益分歧点组织专门研讨,反复斟酌,完成了《办法》修订稿的起草工作;四是广泛征求意见。以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先后于2022年5月、2022年8月和2022年11月分别征求相关单位及个人、全国体育系统和相关部委意见,做到民主立法;五是研究修订《办法(修订草案)》。在摸清我国航空体育运动管理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和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新修订的《办法(修订草案)》。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由1991年版的23条增至现在共6章36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修订编制的法律依据、航空体育运动定义、适用范围和管理机构。
第二章为“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和个人”,明确了航空体育运动单位运行的条件及相关管理要求、航空体育运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航空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等管理规定。
第三章为“民用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和航空体育运动场地”,明确了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的管理主体及适航要求、航空体育运动场地建设要求;规定了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各种航空运动器材应符合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及国家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制定的相关标准。
第四章为“航空体育赛事活动”,明确了举办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应具备的条件、赛事活动名称、参加航空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管理规定和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了国际性、高危险性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应按规定进行申办报批;明确了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参加航空体育运动的具体要求。
第五章为“奖励与处罚”,厘清了各相关机构处置违法行为的职权,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六章为“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附件为名词释义,明确了部分术语在《办法》中的含义。
 
五、重点修订说明
 
(一)关于航空体育运动管理的主体和范围方面。《办法》对航空运动的管理体制未做修订,仍采取分级管理,但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航空体育运动”和“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地方各级航空运动协会按照其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航空体育运动的管理主体和各级航空运动协会的行业定位;同时明确航空体育运动的概念,修订了以前使用航空运动器材界定航空运动的方法,采用体育界通行以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界定的方法,进一步明晰了航空体育运动的范围和边界。
 
(二)关于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和个人管理方面。一是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重点删除了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行政许可和报告登记的手续内容,对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需掌握的情况采取报备制度;二是明确了航空体育运动单位的基本条件、运行管理、相关资质要求、训练培训单位标准等内容;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明确了发生航空运动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内容。
 
(三)关于民用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和航空体育运动场地方面。重点明确了航空运动器材和民用航空器的管理主体,规定航空体育运动使用的各种航空运动器材,应符合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及国家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制定的相关标准;同时,根据《体育法》相关规定,明确航空体育运动场地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意见,建设标准应符合开展航空体育项目需求的场地技术要求。
 
(四)关于航空体育赛事活动方面。为强化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办法》新增此章节。一是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从举办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安全管理责任、赛事活动报备要求、体育道德及反兴奋剂等方面加强对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二是依据新修订的《体育法》有关规定,明确了国际性、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按规定进行申办报批;三是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参加航空体育赛事活动应履行的申报手续及相关管理要求。
 
(五)关于奖励和惩罚方面。为激励航空体育运动单位和个人推动航空体育运动的工作积极性,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定表彰奖励;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体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进一步强化航空体育运动管理,规范航空体育运动行为。

编辑:胖头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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